买卖房屋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该交易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9-18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情简介:买卖房屋双方签订阴阳合同
2010年6月,陈先生自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购得1306号房屋,但未办理房产证。2012年10月,丁先生向陈先生购买1306号房屋,支付了相应款项,并进行了入住,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8月,陈先生取得1306号房屋产权证。当日,陈先生又与孟女士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陈先生将1306号房屋以65万元卖给孟女士,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实际上,陈先生与孟女士另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成交价为149万元,并已经实际支付完毕。双方主张在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的合同总价为65万元的买卖合同是为了避税所签订的。丁先生以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先生与孟女士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无效,并将房屋过户回陈先生名下,理由是房屋价款严重低于市场价值,双方故意避税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先生与孟女士签订的备案于相关行政部门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中的合同价格并非双方之间的实际交易价格,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逃避应缴税款,系双方恶意串通而订立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支持了丁先生的主张。
律师说法:
“阴阳合同”的处理尽管在理论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意见基本统一,即“阳合同”并不因为逃避税收而全部无效,双方应当按照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由于我国税收制度的特点以及买卖双方节省成本的考虑,“阴阳合同”已成为房地产交易的基本规则,税收管理部门对于网签合同价格的审核管理并不严格,因此“阴阳合同”仍将持续存在。但需要提醒的是:首先,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事实求是,这不仅是对诚实守信基本原则的遵守,也可以尽量避免以后的纠纷,防止受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其次,在已经签订“阴阳合同”后,双方仍应按“阴合同”继续履行,无需以此提起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经济成本,也给法院造成诉累。在房价存在波动的情况下,还容易造成损失赔偿。另外,在法院对“阴阳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后,如果需要双方另行签订网签合同时,应当及时协商并办理网签,以便顺利履行买卖合同。
以上是关于“买卖房屋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该交易行为是否有效?”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资料来源网络,如有侵权,来电删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网络司法拍卖有哪些信息需要重点关注?
- 合同加盖公章系伪造或变造,当事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 建设工程停工损失以及工期违约如何主张?
- 未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规避债务合法吗?
-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效力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索工程款,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 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未到位,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吗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酒驾醉驾有新规,12月28日起施行!
- 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之分析
- 浅析契约自由原则
-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程序/必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 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 刑事案件律师各阶段要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