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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

发布日期:2017-09-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简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再审申请人明达公司为主营船舶修造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刘洪庆自2004年2月至2015年3月在原告处从事司机及买菜、做饭等勤杂工作。被申请人刘洪庆认为,在2004年2月至2015年3月这段时间内,其与明达公司具有劳动关系,而明达公司则否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
法院判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需要进行举证
刘洪庆长期为明达公司提供劳动,并提供了介绍信、报备书等证据证明。明达公司主张相关材料为刘洪庆临时帮忙的配合性文件,证据不充分。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刘洪庆拖欠社保缴费和享受低保待遇的行为并非判断其与明达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刘洪庆享受低保待遇的的合法性问题也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对明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证明责任如何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中,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劳动者应当提供有关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反之,用人单位也应当提供证明劳动关系不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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