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施行一周年,哪四种情形是“真家暴”?
发布日期:2017-09-30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件
2015年4月1日,两人在温岭城东街道的出租屋内因琐事发生争执,蓄意伤害的荣某竟拿起修眉毛的刀片去割李某的鼻子,造成女方30%的鼻组织缺失。事发后李某当即赴温州和平医院治疗,荣某外出筹钱。
温岭市反家暴委在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要求各相关部门对受害人进行物质援助和精神抚慰,敦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要求嫌疑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加强协作。
2016年5月13日,犯罪嫌疑人迫于各方压力在当地投案自首,并被押回温岭。
10月21日,温岭市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判处荣某有期徒刑两年。
反思
在这起恶劣的家暴事件中,看似网络的曝光才让事件浮出水面。而事实是女性李某的态度才是决定事件的一切进展。
案件发生,李某没有第一时间报案,过了两天由父亲出面报案。公安立案后追捕案犯,选择私下协商赔偿。剩余赔款一直无法弥补,才于次年通过微博寻求社会救助。
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李某的维权意识相当薄弱,明知荣某已经触犯刑法,在当初却选择收钱息事;经济出现困难,才想起寻求媒体和司法帮助;当通过司法途径判处荣某有期徒刑2年后,又从家庭角度要求轻判。李某态度的翻来覆去,归根结底是其不懂法。
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包括人身攻击暴力和言语暴力、冷暴力。它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通常人们对“家暴行为”存在以下四大误区:
误区一:认为遭受家暴是一件丢人的事,“家丑不可外扬”。这种思想影响导致不少家暴受害人长期隐忍。
误区二:认为家暴施暴者只是脾气不好,一时冲动实施暴力,事后道歉后会自动改正。事实上,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施暴者对受害人的权力控制行为,是根深蒂固的男权、父权思想导致的控制行为。特别是那些长期存在家庭暴力且不断升级的家庭,一定要深刻认识家庭暴力的本质,提高思想警惕,预防可能发生的悲剧。
误区三:认为离婚伤害孩子,不想离婚就只能忍受暴力。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家庭,不少有孩子的受害妇女选择长期默默忍受家庭暴力。导致长期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形成受到更大伤害。按照《反家庭暴力法》,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与是否起诉离婚无关。
误区四: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常常被看成是家务事,导致施暴者自以为有理,受害人不敢求助,相关部门不愿意管。《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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