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墓葬罪与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7-10-07 作者:麻时红律师
2016年检察院(公诉机关)对陈某等6人以盗掘古墓葬罪进行起诉。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麻时红律师作为本案陈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未能举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陈某等6人盗窃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被告人陈某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以其犯罪金额进行量刑,故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不当。
法院最终判决(辩护人麻时红律师的意见被法院采纳):以上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墓葬内的财物,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国家刑侓,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
本案的亮点: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经麻时红律师的辩护,盗掘古墓葬罪变成的盗窃罪,由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变成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各被告人的罪行均得到的很大的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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