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怎样区分?

发布日期:2017-10-15    作者:修东磊律师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都是《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罪名,二者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二者的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是一致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相同之处。但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分。       1.表现形式有区别。       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二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只有这两种行为方式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行为方式。在这两种行为方式之外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么严重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么以一般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行为处理,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
       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是指行为人不仅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而且具有必要的严重后果,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等。没有必要危害后果的发生,一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当然,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明显的重复和交叉。
      可以这样说,交通肇事罪包括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就不一定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如撞红灯造成人员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撞红灯本身并不是危险驾驶的内容。
       2.罪过形式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显的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至少是一种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且过失行为也不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不过应当把那些不知法的行为主体排除之外,而不知法并不排除构成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的犯罪心理,即行为人虽然能够遇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他事前并不明知,更谈不上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行为人是由于自己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所谓从主观违法的角度看,危险驾驶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重于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这就是为什么刑法将这种虽然没有危害后果的驾驶行为也规定为犯罪的原因之一。当然,交通肇事行为人也可能因醉酒造成,但醉酒只是从重处罚的条件,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
       3、处罚程度不同。
      由于危险驾驶罪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规制行为人守法,抑制驾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同时也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处罚的目的不在于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补救,仅仅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有限的。
      所以,刑法对此规定的刑罚相对较轻,仅以拘役为限。而交通肇事罪往往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刑法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最高刑可达15年有期徒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