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判给前妻前妻因犯罪入狱 男子能否起诉变更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7-10-3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女儿判给前妻前妻因犯罪入狱
原、被告曾经是夫妻关系,双方在1999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儿李艳。2008年1月17日,原、被告被法院判决离婚,女儿李艳判归被告抚养至今。之后,李艳一直被母亲赖秀丽寄养在其惠东县的一个朋友许运妹家中生活、读书至今。2012年底,被告由于涉嫌贩卖毒品被刑拘,原告因此在2013年6月曾起诉要求变更抚养,由于不知被告拘押在哪里,而在2013年7月25日又撤回起诉。2014年1月7日,被告因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服刑八年,暂羁押在深圳市第三看守所。原告为此又在2014年3月10日诉讼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女儿李艳的抚养权。被告辩称:我前夫李永荣已瘫痪多年,靠政府领低保生活,又无工作,且他是二婚,与原来的妻子生育一子,而我与他生育了一女儿李艳之后,我做了子宫切除手术,已无生育能力。另外,由于我犯罪服刑八年,但我女儿李艳一直在我朋友许运妹家中代为照顾,从小学一年级到现在,都在她那里生活,照顾得很好,学习成绩又不错,所以,我不同意变更抚养。
法院判决:变更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李艳由原告负责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与其女儿李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他们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李艳无论由被告或者原告直接抚养,仍然是原、被告双方的女儿。原、被告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女儿李艳仍有抚养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被告把女儿从小学到现在一直寄养在其朋友许运妹家中生活、读书,且被告在2014年1月7日因犯罪被判刑八年,失去了人身自由,难以照顾、关心女儿的成长。原告作为李艳的父亲,虽然现在有轻微瘫痪,但生活还可以处理,这不影响他对未成年女儿的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所以,原告应对李艳还有监护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因被告是在押人员,被判刑八年,失去了人身自由,难以监护女儿,属其他可以变更的理由。因此,原告要求变更女儿李艳归其抚养,理由充分,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下可提出变更抚养权
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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