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有房产以房抵债,另一方如何维护共有权益?

发布日期:2017-11-0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王丽系夫妻,怡国小区399号房屋系二人婚后共同置办的房产,登记在王丽名下。二被告恶意串通签订购房协议,出卖涉案房屋并过户给苏依,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王丽辩称:我确实是瞒着原告与苏依签订的购房合同,但该购房合同实际上是以房抵债,因为我无法偿还私自从苏依处获得的借款,才不得已用涉案房屋抵债的。我原告的主张。
苏依辩称:二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签订该合同时,王丽告知我其已经离婚,并且,购房合同履行完毕已长达数年,王丽的大笔借款都用于生活开支,原告作为共同生活的夫妻,无理由不知情。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现在登记在被告苏依名下,由原告及王丽二人居住。二被告均表示未履行购房合同的房款支付义务。王丽称签订购房合同时,曾明确告知苏依,涉案房屋系其与原告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五、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可确认涉案房屋系原告与王丽婚后共同购置,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与王丽二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王丽无权擅自处分涉案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根据原被告三人的陈述及证据,二被告完成涉案房屋交易手续后,还是由原告及王丽二人居住在内,并未实际交付给苏依,且二被告均无法举证证明曾告知过原告出卖涉案房屋的事实,故可以认定原告对此毫不知情。王丽不经原告允许擅自处分夫妻重大财产,明显存在恶意。二被告对于欠款数额存在争议,苏依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二被告之间的购房交易明显不符合正常房屋交易习惯,可以推定苏依签订购房合同时并非善意,不排除二人有串通的恶意。二被告的交易行为损害原告利益,原告主张认定无效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