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获得爱心捐款 去世后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发布日期:2017-11-09 作者:郭庆梓律师
原告常某与何某某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2012年5月,何某某患肝癌住院,她所在单位为她捐款。同年7月,何某某去世。2014年,何某某的父母把女婿常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何某某的遗产。在这一遗产继承纠纷案中,何某某的父母提到了何某某单位给其捐款两万多元,但此案中该捐款未进行分割。2015年,女婿常某因未见到该笔捐款,推断捐款在何某某父母处,于是把岳父岳母告上法庭,请求分割捐款2.2万元及利息4500元。
在近日的第一次庭审中,何某某的父母陈述没有拿这笔捐款,也不清楚捐款数额。后经法院调查,何某某生前所在单位的一名干部陈述:“2012年,单位组织给何某某捐款大概16000多元,捐款时何某某的丈夫、母亲、哥哥均在场,不清楚捐款被谁拿走了。”
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常某针对捐款情况仅提供了2014年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开庭笔录作为证据,笔录中何某某的父母并未陈述该笔捐款被谁领取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常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法院的调查只能证明何某某生前接受过单位捐款,但无法证明捐款在谁处,且捐款数额常某并无证据确定。
律师说法:捐款是否能够作为遗产继承?
在本案中,何某某的单位捐款时明确表示捐款用于给何某某治病。如果在何某某去世时,因治病尚欠有债务,那么捐款应首先用于还债。而2014年,何某某去世时尚有存款,那么该笔捐款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则违背了捐款的特定目的,再将其分割是不合理的。因此,常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将救助的善款作为被捐助者个人遗产,根据继承遗产也要继承债务原则,该笔捐款将被用来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与捐款目的不符。因此,爱心捐款不可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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