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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应注意事项,责任怎样认定及举证责任的承担

发布日期:2017-11-09    作者:姚雷律师
一、交通事故起诉应注意事项
1、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需注意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被告的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一般有三类:第一类是事故的责任主体。一般是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车辆驾驶人。第二类是车辆所有人或车辆管理人。如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与所有人不一致,而车辆的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则车辆所有人应当成为赔偿责任主体。第三类是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一并处理。
3、诉讼请求的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的赔偿项目很多,大体上可以归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八项,分别是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护理费既可以是雇佣护工的支出,也可以是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
第二类:致残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是指因伤致残而增加的生活上的必要支出,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除上述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其中,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的。
第三类:致人死亡的人身性赔偿项目。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可以主张以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如果受害人是经过治疗后死亡的,还可同时主张因伤治疗期间产生的部分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第四类:财产性赔偿项目。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损的财产,一般按实际损害金额赔偿,财产性损失多为车辆维修费和物品损失费。车辆修理费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维修费用。物品损失费,是指车辆以外的其他物品损失,如事故造成随身携带的手机损坏、穿着的衣物损坏等等。
二、责任怎样认定及举证责任的承担
在诉讼中,法院确定各方当事人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快速处理协议书或者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中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责任予以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此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先根据现有证据、当事人陈述等认定事故责任,然后再确定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的相撞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没有过错,则最多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无论是私了、诉讼还是事后的保险理赔,都需要注意证据的搜集和保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受损害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交通事故这一侵害事实、损害结果以及交通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下是一些常见赔偿项目应当提交的证据。
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一方往往会为另一方垫付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在诉讼中被告可以根据此来抗辩。如果原告认可,或者该部分费用原告并没有主张,则可以不用举证证明,否则被告就需要举证证明。因此事故发生后垫付了相关费用,一定要保留好相应的票据,如果票据已经交由对方保管,则最好让对方出具收条等凭证,同时应当注意留存好刷卡凭证等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证明费用的实际承担情况。如果认为原告方所受伤害并非完全由事故造成,原告的医疗、车辆修理等各项费用过高,对关联性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不能提交相反证据的,可申请进行必要的鉴定。
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经常会涉及伤残等级鉴定;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鉴定;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医疗费合理性鉴定等四类鉴定。对于前两类鉴定,当事人既可在诉前通过交管部门委托进行,也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委托进行,但鉴定的前提是主要的治疗已经终结。(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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