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被债主告上法庭 约定为一方债务的能否对抗第三人
发布日期:2017-11-10 作者:李丹律师
被告杨永军、刘春春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6月离婚。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4月8日、2015年6月2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65000元,原告通过长安银行向被告刘春春账户电汇3万元,向被告杨永军账户电汇65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永军、刘春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被告杨永军对原告提交的电汇凭证二支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虽然原告王世前将借款65000元汇入被告杨永军的账户,但被告杨永军的银行卡由被告刘春春持有,刘春春借款被告杨永军并不知情,且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直至离婚前被告刘春春才告诉被告杨永军其向原告借款共计95000元,并称自己会偿还;现在被告刘春春下落不明,被告杨永军经济能力有限,这笔95000元借款被告现在无法偿还。
法院判决:被告杨永军、刘春春共同偿还原告王世前借款9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永军、被告刘春春向原告江艳借款9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笔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被告杨永军辩称其银行卡由被告刘春春持有,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的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杨永军、刘春春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时约定为一方债务的能否对抗第三人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即使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债务归一方偿还,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无效的。债权人仍可向双方追究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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