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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7-11-13    作者:110网律师
    任先生在广州某海绵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已近2年,近段时间单位效益不好,因此员工的工资收益也大不如前。任先生上有老下有小,每月仅凭两三千的基本工资根本无法维持家庭开支,无奈只好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任先生听说单位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保,但单位至始至终并未为其缴纳社保。遂任先生咨询律师后,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保的同时,向其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

   最终,经过仲裁调解,单位同意为其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哪些情况下,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呢?其标准又是如何计算?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注:没有工资收入证明的,申请劳动仲裁时可按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比如,广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2017年平均工资为82866元。
(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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