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不合法原被告是同居关系 分手孩子抚养权归谁
发布日期:2017-11-14 作者:110网律师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准备结婚,因被告未达法定婚龄,由被告的父亲请托他人于2000年10月25日到“永平民政心心婚介服务中心”办理了结婚证,原、被告均未亲自到场办理。后原告到被告家居住生活,但户籍至今未迁入被告户。2001年9月19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子,现随被告的父亲生活。因被告经常外出务工,对家庭未尽义务,很多时间一年仅回家一次,为此双方经常产生矛盾。从2008年开始,被告就未回过家,双方分居已十余年时间。被告目前在下关已和他人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女。因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500元。
法院判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同生育的子女归被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被告的父亲请托他人到“永平民政心心婚介服务中心”办理了结婚证。双方虽持有结婚证,但结婚证中的发证机关的印章系“永平民政心心婚介服务中心”。“永平民政心心婚介服务中心”不是结婚证发放的合法机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明确原、被告双方持有的结婚证不具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应属同居关系。因此,本案法律关系应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双方生育的儿子已年满13周岁,其表示愿随被告居住生活,故小孩应归被告李某某抚养。
律师说法:10岁以上孩子法院如何确定抚养权归属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此外,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 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