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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什么时候判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7-11-17    作者:程智华律师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追诉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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