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购买员工股份 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导读:股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申购的员工内部股,该员工内部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股东将员工内部股折成债权的,该债权及其自然增值部分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婚内购买员工股份
吴某、鲁某于199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鲁某出资10000元人民币申购荻海螺公司内部职工股10000股。同年10月,鲁某申购池州海螺公司内部职工股5000股。之后,因二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二人离婚时仅对住房进行了分割。离婚后,鲁某对婚姻存续期间申购的15000股内部员工股折为海创公司债权438783元。2009年8月,鲁某将438783元海创公司债权兑换成32991股“海螺水泥”流通股股票。2011年7月,鲁某出售65982股“海螺水泥”股票,获利123.83万元。吴某以鲁某离婚时隐瞒了其申购员工内部股的事实,该股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员工内部股处置价款。
法院判决:婚内购买员工的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的15000股内部职工股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且无任何依据证明其属于 被告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原告吴某以离婚时该共同财产并未处理、现在被告已将该财产的处置价款据为已有为由请求分得相应的价款。被告鲁某虽然辩称双方登记离婚时已经口头商定将该笔财产分给自己,但未举出足以推翻或超越离婚协议书的有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将该笔财产认定为双方离婚时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依法给予分割。当然,在股票收益的具体分配上,本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参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15000股内部职工股的原始价值及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范围(即“股转债”时的现金价值438783元)内酌情进行分配。
律师说法:婚内购买员工股份 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股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申购员工内部股,其没有证据证明其用于申购员工内部股的费用为其个人财产的,则员工内部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员工内部股原始价值及其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在夫妻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员工内部股折为的债权是员工内部股的原始价值及其自然增值,应当予以分割;员工内部股折为债权后兑换成的股票的分红、送股虽然属于股票的法定孳息,但分红、送股发生在股东与其配偶离婚后,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时间节点应为员工内部股转为债权。债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法定孳息的,应予以分割。在本案中,鲁某的内部股处置价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鲁某应向吴某支付其应得的内部职工股股票处置价款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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