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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谁该为此担责?

发布日期:2017-11-23    作者:110网律师

事件回顾
这谢天,我相信每个网民都笼罩在“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深深的愤怒中,喂芥末、安眠药,磕桌角,殴打幼儿,光看看图就令人发指,不敢想象孩子们当时有多恐惧、害怕、无助。携程作为亲子园主办方,在网民声讨中回应,已经开除相关涉事人员包括园长,主教老师,保育员,保洁员。高层纷纷引咎辞职,亲子园停业整顿。但是这就够了吗?网民纷纷谴责携程作秀,作为监管方,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报导,当“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曝光后,携程教委称涉事人员是“保洁员”并称,亲子园并非真正幼儿园,是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妇联是第一责任人,携程副总裁施琦也称: 以后不会与妇联合作。并且内部流出视频,员工下跪道歉,所有这些看起来,携程在配合舆论道歉,整顿,但是事实上却又推卸责任之嫌。


事实上,不仅我们的网民和家长不会同意,我们的法律也不会轻易放过主办单位。“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已经上升为刑法犯罪的法律问题,而不仅仅只是道歉就能了结的。那么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涉事人员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谁又该为此担责呢?尚律律师和大家一起来谈谈
法律依据
一、从刑法角度上看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
?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本法条,保姆及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场所内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都被纳入犯罪主体。因此,具体到本案中,几名幼教做出了相应虐待行为的情形下,其已涉嫌虐待罪,若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证据可以证明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虽然亲子园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实施虐待行为的是“清洁工”,且称亲子园是第三方管理机构,妇联是第一责任人。根据法条我们知道,“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并不会因为“清洁工”这个身份而有所不同。不论是“清洁工”还是“老师”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幼托机构都要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不管受托方第三方管理机构,还是委托方携程,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从民法角度上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持续发酵,并且掀起轩然大波,那是因为大家不敢相信,因为相信公司、相信老师,才把宝宝送到亲子园,没想到自己疼爱万分的宝宝却在园内受着非人的虐待!身体上的疼痛事小,已经侵犯到人格尊严,不少小孩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具体到本案中,喂芥末、安眠药,磕桌角,殴打幼儿的过程中,小朋友们敢怒不敢言,事后精神状态已经出了严重的问题。本案中,相关人员已经侵犯到小朋友们的人格尊严权,受到严重侵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从行政法角度看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携程最初开办的是亲子园,因为没有相关的办学资质没有相关的行政许可曾被教育局叫停。携程自己办园被叫停,只能投靠妇联才能重新挂牌。给携程亲子中心提供早教服务的“为了孩子学苑”就是上海妇联全资子公司《现代家庭》杂志社的下设机构。再看“为了孩子学苑”的合法经营范围:育儿咨询,婚恋交友服务,期刊批发零售,根本没有经营幼儿园的资质。招来的老师没有编制,工资低,根本无法确保质量。由此可以看出,整个政府和教育局监管不力,给了妇联垄断经营的机会,垄断市场经营,而不是提高市场综合竞争力,办学质量不言而喻。虽然携程领导人站出来说,不会再委托第三方,以后自营,或者委托有经营实力的第三方。但是,要想要有好的市场竞争,政府必须做好自己的角色。有时候市场的自由竞争,才是最可靠的监管力量,作为政府等管理机构,应该明白自己的行政权利,不能过分干涉市场竞争,才能保证整个行业自由,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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