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被盗用抵押 无法拿回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11-24 作者:邓普云律师
1997年7月1日,原告王树林与陈斌、徐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陈斌、徐永所有的房屋一处(其中陈斌三间、徐永一间),同年7月6日原告付清房款后实际占有了该处房屋,陈斌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与王树林,但王树林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曾用此房产办理过抵押贷款,后该笔贷款还清。2003年7月14日,姚富海向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改制更名为赤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样田信用社贷款6万元,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于样田信用社。原告本人未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也未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抵押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判决:依法确认原告王树林与被告于2003年7月14日订立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的抵押部分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
律师说法:无法拿回怎么办
陈斌、徐永与王树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陈斌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与王树林,王树林因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姚富海向被告借款并将原告王树林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于被告,但原告没有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故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的抵押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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