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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17-11-24    作者:孙术校律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正在大量被征收,被征收的土地应该给予农民怎样的补偿呢?农村土地征收因补偿款而起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解决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需要注意的事项。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范围和原则
  (一)可以分配的征地补偿款的范围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还有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的,不存在在集体成员间分配问题,若村组集体违法扣留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补偿费的,受害村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生产生活的,若需要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组织安置的,此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其同意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部分土地被征收后,一般是集体组织对失地村民统一重新调整承包地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管理使用。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价值的补偿,但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是法定的,绝对不是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这是我国征地补偿款纠纷的主要根源,当然还是立法上的缺陷。土地补偿费既然是对被征收土地的价值的补偿,自然归土地的所有者所有,归被征土地的村组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此款才可以在集体成员间进行分配,实践中的征地补偿款纠纷主要是指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中产生的纠纷。值得关注的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还有一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虽然这一规定在实践尚未开始兑现,但从立法上对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及受益主体
  如前所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种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形式,不是传统民法上的共有,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本集体的所有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居住时间长短,一律平等地对集体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凡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都平等地享有分得本集体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这是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总原则。同时村委会,村民小组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村组集体组织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内容。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有明文规定。
  那么,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成员权的资格如何界定呢?这在理论界目前尚无定论,立法上也无相应规定,加之我国目前户籍管理不统一,不规范,有少数人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办假户口,因此,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农民集体成员的资格,是十分棘手的难题。我庭在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例,总结了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条件,一般应符合:具有本村组农村户口(在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时)且其入户真实、合法,排除假户口,干户口和以不正当手段非法入户情况 在本村组集体范围内有合法住宅,取得了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其他村民成员同等地履行了村民应尽的义务。凡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
  征地补偿纠纷处理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依照民诉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此类案件原被告举证责任应当如此分配:
  1、原告是被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首先应当对是否具备该集体成员资格承担举证责任,并对本集体对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侵犯自已合法权利的事实进行举证。
  2、被告是作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此,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符合法定程序,并证明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为被告在作出分配方案时,其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资料都掌握在被告手里,原告无法举证。
  (二)对被告做出的征地款分配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1、首先看其是否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召开了村民会议,到会人数是否过半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做出决议的表决人数是否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即程序性审查。
  2、审查征地款分配方案的内容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相抵触,是否具有侵犯原告及本集体其他成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情况。(法律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通过审查,若《分配方案》程序违法,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而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的,或其内容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的,均可判决撤销或予以纠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依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应分得的份额。如我庭在审理杨永财等七户诉王家山村一组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七案中,对王家山村一组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作出杨永财等七户新入户村民与原住户村民不同等级、差别对待的作法予以纠正,判决杨永财等七户享有与王家山村一组原住村民同等的分配待遇,即判决了每个原告应分得的具体份额。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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