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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已经被查封了,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7-12-04    作者:张静律师
王某在本市拥有一处房产,因与李某产生民事纠纷,王某名下的此处房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后诉讼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房产尚未被强制执行。王某在被李某起诉、房产被查封后,将房屋租赁给张某,并签订合同约定租赁期为十年,因二人本有经济往来,故约定张某不需再支付租金。现李某因执行需要,要求张某搬出此处房产,以确保其诉讼目的实现。张某以租赁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为由,拒绝搬出,并声称将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张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需要配合法院处理此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即使张某认为与王某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在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了权利限制措施且已经公示的情况下,张某、王某的民事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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