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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支付抚养费代理词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刘琬琳律师
一、内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小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之法定代理人李雨女士委托,指派我所康昆成、李义才律师作为李小雨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现就本案有关的情况发表如下几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当地物价上涨,原抚养费金额已不足以让原告得以维持
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近两年以来,成都市的人均消费支出居我国西南第一位,根据国家公布的相关统计表明:从2003年到2015年,四川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由7041.5元上升到24381元(约3.46倍),全省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5759.1元上升到18027元(约3.13倍)。成都市作为省会城市,其消费标准远远领先全省人均标准,这是一个城市的骄傲,反过来却是原告的心头之痛,原告李小雨就生活在这个令人骄傲,又让人无奈的城市(居住在XX省XX县XX街道办XX路一段XX号,小学就读于XX市XX新区XX中心小学,初中就读于XX市XX新区XX三中,初三下半学期就读于XXXX中学)。
在原告的快乐成长的同时,各项生活开支却急剧攀升,原告的母亲(李雨女士)为了保持原告基本生活需要,已经十分节约,无任何浪费及不当支出行为,但依旧生活较为拮据,作为一名尽职尽责的母亲,心里藏着颇多无奈和泪水。
二、被告收入较稳定,工资水平相对较高,完全有能力给原告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根据法院调查取证的证据【参考标准】来看,按照原判决抚养费数额计算,被告所承担的抚养费尚且不足其收入的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显而易见,被告提供的300元抚养费微乎其微,若水滴之于大海,同样作为父母的我们,很难想象这十几年来李雨女士是如何陪伴孩子一路熬过来的。
原告每年的生活开支,教育培训等费用都在不断急增,需要被告也相应提高抚养费金额来支持。
自李雨女士与被告离婚以来,为了原告能健康成长,绞尽脑汁、倾其所有培养孩子,仅从下列开支清单可以看出高昂的抚养成本:
序 号项目名称支出(元/年)备 注
日常开销3000-4000一日三餐、营养、通讯等
学校午餐1440不包括幼儿园、学前班
春夏服装2000-3000生活/在校服、鞋帽、床被
医 疗1000-2000保险、疫苗、牙视力矫正等
各类培训5000-6000钢琴、舞蹈、实践、夏令营
心理健康、英语、数学辅导
平时零用2000-3000车费、文具、书籍、杂志
女生日常用品等
身心(旅游)2000-3000机票、船票、住宿等
择校赞助费小学30000
初中26000
高中
共计计算时,按一次性计算
共计(1年)22440不含择校赞助费
共计(10年)280400 含择校赞助费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需要强调的三个事实:
第一个事实以上所例举的仅是原告生活的一部分,我们都知道孩子从出生到学前班这段时间,是无法用多少钱去衡量的。十五年来,李雨女士全心全意关注的是孩子的成长是否快乐、健康,教育方式是否合理、有成效;而不是关注如何收集、收集了多少那些花在孩子身上的票据。如果说李雨女士处心积虑去收集这些票据,那么我相信,十五年来,这些票据堆积起来应当和孩子差不多高了,但是这样做,却不得不引起我们思考:这样的母亲是不是一位称职的母亲,他这样做的出发点又是什么呢?
以上是我们仅根据最近十年来的开支所作的一个最保守的计算,得出的最保守数据是280400元,仅这个数据就相当于被告所给抚养费的77.88倍,换句话说,李雨女士已经履行了78年的抚养义务,这是一个无法想象的付出,也正是这个77.88倍的天文数字诠释了一位母亲的伟大,也正是这个天文数字带给了我们无尽的遐想和崇敬。
第二个事实原告系西藏户口,在内地上学需要交付高昂的择校费(赞助费),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让李雨女士支出了5.6万择校费(校方拒绝开票的),单就这一项就相当于被告给付的16年抚养费【今后可能更多:如果这次中考没有进入西藏内地高中班,每年继续交这个所谓的赞助费是3万多,高中三年共计交10万】。这是内地在西藏工作人员的无奈选择,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李雨女士作为一名普通的母亲,无时无刻都在尽力尽自己最大限度的责任。
第三个事实按照我国的国情,孩子年满18周岁就离开父母,独立自主生活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相反的事实是,这些孩子更需要父母大力支持才能完成大学学业。如果以原告的年龄计算,这个聪明的孩子进入大学最早也才18岁,换句话说,原告之母还需要负担4年的大学开支,这将会产生一个什么样的可怕数字呢?今天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它将会继续证明一位母亲的伟大和无奈。
结合上述三个严峻的,亟需解决的事实,我想李雨女士需要的不是称赞,更不是崇拜,她需要的是分担,一个真正能解决孩子健康成长、快乐学习后顾之忧的分担,而这个分担正是原告的合理诉求。
关于请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合法性、合理性。
鉴于被告方工作单位性质特殊、变换比较频繁,联系非常困难,加上判决离婚时故意隐瞒了自己的工资额度(当时被告的工资3500元左右),以及后来常拖延给付抚育费等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之规定,原告有主张一次性给付的权利。
综上所述,考虑到原告成长的现实困境,以及李雨女士已经超额履行了抚养义务,结合被告的实际负担能力,同时也实现“关注一个心灵的成长,播种一个灿烂的明天”的美好愿望,根据《婚姻法》第21、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12、18条之规定,现要求被告以其工资收入的30%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恳请法庭综合考虑,支持原告合法、合理、合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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