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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保单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7-12-27    作者:姚艳艳律师
姚律师导读:
      近年来随着保险在风险管理及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中的角色逐渐被认可,家庭配置保单的比例逐渐升高。离婚时保单分割纠纷增多,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及保单设置的多样性,离婚保单分割的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本文通过对离婚时保单分割的当前现状、裁判观点等进行分析。


一、离婚保险分割裁判文书全国地域分布





      根据全国各地离婚保险分割裁判文书分布数据,江苏省以占比8.33%位居榜首,其次四位依次为:山东省占比6.94%、河北省占比6.94%、北京占比6.48%、辽宁省占比6.48%。此外,广东省、上海市二个省市作为中国超大城市,分别以5.09%和5.55%,位居中游位置。


      但在地域分布上,可见有一定规律。沿海地区离婚保险分割类裁判要多于内陆地区,整体上东南部地区裁判数量多于西北部。


二、离婚时,财产险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一)未理赔时


      普通的家庭财产险还是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离婚后都需要分割,可以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后的费用。


      (二)理赔时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一般为双方各50%;


      2、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三、离婚时,人身险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的保单


      (1)双方可以办理退保手续,退还的保险价值双方一人一半即可;


      (2)或者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消失,保险利益不存在,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因此双方可通过保险合同的转让来实现对保险合同利益的分割,实际也就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对于通过转让取得保险合同的一方,理应按照双方均认可的价格,支付相应的折价给对方。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的保单


      (1)双方可以选择退保,退保获得的保险费或者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即可;


      (2)继续履行合同。离婚之后投保人一方就会获得保险合同的利益,而另一方则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折价。被保险人将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3、一方擅自投保且属于隐藏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4、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保单时


      (1)是死亡保险,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离婚诉讼中,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负有直接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抽象的监护权,主要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及享有探视权。从保险利益角度,对于不退保的保单,可以由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对方,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是生存保险,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海某法院曾在一起离婚纠纷上诉案件的判决中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合意决定对于子女的赠与,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


     5、夫妻双方在不同的保险中均分别作为受益人或领取红利


     夫妻双方对保险合同均享有相应且大致相当的保险利益,应视为该共同财产已分割,各自所投保险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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