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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吵出“人命”,法院判决有责

发布日期:2018-01-10    作者:110网律师
吵架吵出“人命”,法院判决有责
俗话说,人争一口气,于是大家为了争这一口气,还真有争到断送自己生命的情况。逝者已逝,一了百了,那么活着的人呢?是否真的可以像俗语说的那样气死人不偿命呢?当然不是,一旦在吵架时引起了他人的死亡,轻则免不了民事赔偿,重则还可能构成相关刑事责任,所以说啊,大家平时遇到矛盾还是尽量不要发火动粗的好,说不定哪天就摊上“人命”官司了呢。
吵架致死 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292515时许,田某与俞某的妻子赵某在其居住的安阳市文峰区某小区门口因过路事宜发生争吵。后俞某到现场与田某等人厮打,在此过程中田某将俞某推倒在地,俞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俞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3mg/100ml,系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脏性猝死,饮酒及纠纷中的情绪激动和损伤为其冠心病发作的诱发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在与俞某推搡、厮打过程中,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诱发俞某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脏性猝死,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考虑到俞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有其自身疾病及饮酒等因素存在,最终法院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赔偿俞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1612.19元。
因摊位争吵致死 被判民事赔偿
20147月的一天中午,骑着电动三轮车卖水果的齐某遭到城管驱赶,随后他来到牛某的拉面馆前,停车准备继续卖水果。牛某见状以“影响自家生意”为由,强烈要求齐某离开,两人遂发生争执。牛某妻子黎某等人看到,过来劝说齐某,齐某同意离开,但牛某却在追赶齐某的过程中倒地不起,之后猝死。牛某的妻子、女儿称,牛某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并且于2012年查出冠心病,当时医生嘱咐说要注意身体不能生气。事后,牛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介入调查,经审查后认为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牛某的家人以齐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某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手术,还在齐某离开现场后进行追赶,因此牛某自己负主要责任,而纵观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齐某自身违反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到牛某的饭店前摆摊引起矛盾相互谩骂、推拉是引起牛某猝死的诱因,因此齐某对牛某的死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齐某负5%的责任,向牛某家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3万余元。
因琐事争吵对方死亡 被判民事赔偿
2015610日上午,黄某与廖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廖某倒地不省人事,送医院诊断后为心肌梗死死亡。事故发生当日,廖某家属向当地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经审查认为,黄某无犯罪事实,于20151028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来,廖某家属又向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黄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系在与黄某吵架时因心肌梗死死亡,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个人身体原因,但黄某与廖某的吵架行为有诱发廖某心肌梗死的可能性,综合本案案情及黄某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黄某对已核实的廖某家属主张的各项经济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生活中,因吵架而亡的受害者自身多患有某些疾病,那么与其争论的一方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呢?当然不能!不仅如此,如果吵架一方明知对方患有某种不能受到刺激的疾病(比如心脏病、高血压等),还故意以言语刺激、推搡争执,最终导致对方病发身亡或者遭受身体上的损伤,那么吵架人的行为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相关刑事犯罪。
对于此,有的人可能还会说,那如果我没有恶意,只是简单的争吵引起了他人病发死亡,是不是不会存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也不是!只要你在争吵过程中有可能预料到对方会因此发病而亡或者遭受某种身体上的损害,但却没有停止争吵,最终引发对方身亡或者使对方遭受身体上的损害,同样可以构成相应的过失犯罪,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等。综上,“气死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来认定。而对于那些没有构成相应犯罪的,也很难逃过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无论怎么说,其吵架的行为对于引发对方死亡的结果来说,都算是一个诱因,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所以,即使吵架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根据上述规定能构成民事侵权的,就应该对受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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