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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性侵受害者能有哪些途径获得法律救济?

发布日期:2018-01-16    作者:孙术校律师
遭受校园性侵的大多是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遇到人身权利遭到损害时,监护人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救济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校园本是提高科学文化知识、养成良好品行的地方,学生们正值青年或壮年,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但近期社会上却频频爆出校园性侵的事件,让人痛心疾首。法律作为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民事、刑事方面规定了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1)性侵者应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强迫的方式侵犯受害人的性自由,构成强奸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犯罪人应当从重处罚。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五种加重情节。对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行为法律亦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会在量刑方面相应的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对猥亵罪进行了修改,猥亵罪保护的主体由女性扩大到了男性,这意味着男性在面对性侵时亦能请求公安局立案,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妇女在强奸罪或猥亵罪中起到帮助、教唆的作用,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2)性侵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中国公民依法享有保护身体完满性的权利,侵权人违背受害者的意愿,实施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侵害,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管理的责任
  我国侵权行为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教育、管理职责。这说明无论校园性情事件是由于教育机构外的人实施的,还是教育机构内部工作者所为,教育机构本身都具有管理的职责,当受害者受到侵害是因为教育机构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遭受校园性侵者的监护人应该注重保留证据,主动站出来,及时的向公安局报警,请求追究刑事责任;当公安局不立案时,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自诉。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孙术校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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