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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王成律师专业婚姻团队解读2018年最高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新规

发布日期:2018-01-17    作者:王成律师
2018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1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王成律师团队解读: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对司法解释二第24条补充完善;现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男女结婚后也不能否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本解释明确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成律师团队解读: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标准必须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进一步完善了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同时明确了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口头、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所负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引导民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自身民事交易法律风险防范。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成律师团队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条进一步明确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确定了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的法定代理权和连带责任,为日常交易中的第三方的利益保护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明确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正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是指平常的衣食消费、购买日常家庭用品、抚养及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费用,作为维系家庭正常生活所必要的开支。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时,婚姻作为夫妻双方生活的共同体,夫妻之间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王成律师团队解读:该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的性质认定及其举证义务。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特别是金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在于债权人能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具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三种情形之一,若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通过明确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目的为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保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有效救济的途径,该条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从而可以引导债权人在大额债务形成时就应该尽到应注意的谨慎义务。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王成律师团队解读:本《解释》是专门针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的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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