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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撞人逃逸它车碾轧致死司机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8-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2013年2月18日早上7时30分,蔡某无证驾驶小型客车途经昆磨高速公路某处,王某在路中央挥舞双手拦车。蔡某停车后,王某拍打车窗,蔡某慌忙启动车子,在右转绕行时将王某剐倒在快车道上,损伤程度不明,后蔡某逃逸。几分钟后,赵某驾驶轿车经过此地,因疏忽碾轧倒地的王某,后赵某逃逸。警察赶到时王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血气胸并窒息死亡。

分歧意见: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无异议。对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一方面,其无证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另一方面,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将王某撞倒在快车道上,蔡某都应该停车察看,保护现场,救助伤者,但其肇事后逃逸,导致王某被二次辗轧致死,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蔡某将王某剐倒在快车道上后,明知王某很可能受到来往车辆的再次撞击或碾轧,仍然将王某弃置在原地并逃逸,其对王某的死亡主观上属于一种间接的故意,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蔡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就主观方面而言,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本案中蔡某驾驶机动车将王某撞倒在地后,蔡某对王某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如果不及时对王某实施救助,王某可能会由于伤情严重或者被过往车辆二次碾轧致死。但是蔡某在应当救助、有能力救助的前提下驾车逃逸,在逃避法定救助义务的同时,对王某的死亡结果应当预见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正是由于这种过失,导致王某最终被赵某驾驶的轿车二次碾轧致死,因此王某的死亡与蔡某的过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就客观方面而言,由于蔡某的不作为,使王某遭受了赵某驾驶的车辆的第二次辗轧并导致死亡。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行为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特定情节,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被剐倒后伤情不明,因此蔡某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综上,蔡某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导致了王某的死亡结果,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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