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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被刑拘,28天后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8-01-19    作者:何翠主任律师
新年的第一喜讯:广东江门y某某涉嫌诈骗案,在y某某被拘留后第28天,广东警方宣布无罪释放。感谢广东警方对我出具的《不构成诈骗罪法律意见书》的认可!感谢赵警官的鼎力协助!
y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
y某某陈述:y某某与l某某是在北京微商培训会上认识的,后l某某介绍y某某做修正面膜。在l某某的介绍下,y某某带着孩子家人一块去江门,并按照l某某的指示做辅助工作。但因在江门租房子等开销大,入不敷出,所以y某某就选择回到##发展。y某某联系了当地的美容院、代理等客户。于是回到江门,与l某某协商,先发##箱货,货款分批次支付。l某某同意后就分批次发了##箱货,现尚有25箱货未卖出,双方尚未结账。l某某跟y某某要货款,y某某与l某某协商先把25箱货物退给l某某,货款分期还,但l某某不同意。l某某到海阳带着黑社会的两人到y某某家要钱并闹事,当时y某某报警,##警方出警后,说属于民事纠纷,让l某某起诉。后双方多次协商,但l某某要求y某某三天内必须还清款项,y某某跟父亲先借了1万元,通过农行存在l某某指定的l##l某某合伙人)卡上。因三天无法还清l某某的款项,故l某某再次在贵处报警。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本案的事实是y某某欠l某某##箱修正面膜货款,因无法与l某某协商如何退货、支付货款的时间而引起。本案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不符合诈骗的犯罪构成,具体分析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一、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本案中,y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1l某某找y某某要货款的时候,y某某承认欠款,并答应支付,只是不能按照l某某所说的三天内全部付清。因还有25箱货未卖出,y某某跟l某某协商,先退还25箱货物,货款分期还,l某某不同意;(2l某某带着多人去y某某家要钱并闹事,y某某报警,公安说民事纠纷,建议l某某起诉;(3)在l某某要货款时,y某某向自己的父亲借了1万元先给了l某某。由此可以看出,y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若真的非法占有的话,首先不承认欠他钱;其次也不会协商退货;再次、更不可能借一万元先支付给l某某;最后、在l某某为了要欠款而在y某某家闹事时,y某某若真的存在诈骗的行为就不可能报警,这是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最基本的常识。
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欺诈方法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虚构事实;(二)隐瞒真相而使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但本案,y某某并没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钱财。
y某某陈述,双方认识后,l某某介绍给y某某做修正面膜的生意,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都在l某某的安排下,帮助经营。y某某回到海阳,有了客户后,去江门找l某某,双方达成协议,l某某先发货,然后再分次付款。在本案中,l某某确实是按照约定先分次发了53箱货物。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先发货后付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规定,y某某不存在欺诈l某某的情形。
综上,请求贵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不予刑事立案!
 此致
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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