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王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1-23 作者:潘怀宣律师
联系电话:13816251297,021-52789612
地址:长宁区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15H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贺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杨律师,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律师,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未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3时许,被害人姚某某在本市淮海中路XXX号XXX酒吧得知其女性朋友张1与一女子在楼下酒吧入口扭打,遂去劝阻,被围观的被告人张某2、王某某及刘某某、陈某1阻扰并殴打,姚某某被殴打后在打电话求救过程中再次被张某2的同事陈2、“龙某”殴打。
经鉴定,姚某某左胸第6-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2016年9月21日,民警至被告人张某2住处,其母亲电话联系张某2,张某2接电话后回住处跟随民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同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二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2、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均系初犯、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2、王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2、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
)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戚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万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