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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保全

发布日期:2018-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诉讼中保全

1、适用情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2、启动方式:依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

3、担保: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4、管辖:受理案件的法院,但是注意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5、期限: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

二、诉讼前保全

1、适用情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启动方式:只能依当事人申请;

3、担保:应当提供担保;

4、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5、起诉期:在诉前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 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三、诉前和诉讼保全的共同问题

1、财产保全的范围:

A.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B.抵押物、留置物可以冻结、查封,但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2、救济: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3、保全的解除

(1)情形:

A.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30 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

B.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2)主体: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或上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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