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诉讼程序终结前不得处置涉案财物 | 附规定全文
发布日期:2018-01-26 作者:苏伟丽律师
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新的《规定》由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从部门规章转变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更具刚性和权威。该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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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要点关注一
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产权保护”在《规定》中占了不小的篇幅,相关条款共15条,占1/6。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侵犯产权经济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产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理念落后、执法不规范甚至执法过错而侵犯产权的现象确有存在”。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有无继续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碍侦查的可能性。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得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关注二
不得超权限、超数额、超时限查封财物
涉案财物怎么处理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
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
“该规定采用人性化执法方式,尽可能地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较小的侦查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损失。”上述负责人解释。根据《规定》,三种情形下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应立即解除。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立即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返还有关当事人。这三种情形是,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返还。
关注三
公安机关非法取证应排除
为了防范发生冤假错案,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防止“带病证据”进入审判阶段,《规定》强化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规定》明确,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检察院也可自行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关注四
主要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经济犯罪谁来管?
近年来,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涉及犯罪类型诸如传销、制假售假、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但这类案件线索较少,查证困难,且容易产生管辖争议等问题,导致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经常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相互推诿,应付了之。
为消减群众投告无门现象的发生,《规定》明确,上述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指定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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