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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一方不能“想给谁就给谁”

发布日期:2018-01-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
许老汉今年83岁,老伴在十几年前因病去世,留下他和儿子住在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里。许老汉的儿子没工作,由老汉每月在退休金中拿出2000元给儿子当生活费;女儿离异后再婚,很少来看望。2000年,儿媳嫁来后,在生活上把许老汉照顾得无微不至。后来儿子去外地打工,儿媳独自承担起照料公公的责任。日久天长,老汉对儿媳很感激,决定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儿媳。为防止儿女们反对,许老汉和儿媳于2010年偷偷地签订了赠与合同。由于长期两地分居,2013年1月,许老汉的儿子提出与儿媳离婚,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发现了房子的事情。他认为,房产应为父母的共有财产,母亲去世后,自己和妹妹作为继承人,没有声明放弃继承,因此该房屋应为三人的共同财产,许老汉并无权私自进行处理。自此,一家人争吵不断。几番折腾,许老汉的一双儿女将老汉和儿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点评: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讼争房产系许老汉与其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应为二人的共同财产。老伴去世后,许老汉与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因各继承人未对包括房屋在内的遗产进行析产继承,故该房屋应为三人共同共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许老汉未经子女二人同意,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儿媳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法院认定为无效。在此提醒人们,即使夫妻一方去世,在世一方也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即不能“想给谁就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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