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被涂改过还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8-02-08 作者:张静律师
涉案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崂集建[92]字第51988号。该土地上房屋原系车某之父所有,后分家给了车某。郑某自1992年起即实际控制使用本案争议房屋,1998年对该争议房屋进行装修后实际入住。郑某一直持有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该证上的使用者及相应地籍档案材料中土地使用者均经涂改为“郑某”。2012年3月,车某申请某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2012年6月,省人民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涂改后的崂集建[92]字第5198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郑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
根据19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1995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涉及土地权属、土地主要用途发生变更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而不能采取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等方式。本案中,根据郑某提交的崂集建(92)字第5198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及被告某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崂集建(92)字第5198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档案等证据,明确显示出涉案土地使用权人均系通过涂改方式变更为“郑某”。因此该涂改行为事实清楚,显属无效,被告某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撤销涂改后的崂集建(92)字第5198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判驳郑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规定,凡是涉及土地证书中姓名、面积、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的,须经原发证机关审批变更土地证书。应该说,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过程中擅自涂改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权人姓名的现象并不少见,殊不知土地权属使用证书是不能私自涂改的,凡擅自涂改证书的,一律认定为无效。因此,不论原告通过何种方式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证,都无法改变该证被涂改的客观事实,故被告某省政府认定原告持有的经涂改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效法律依据充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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