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头车尾牌照不同 撞死他人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8-02-11 作者:郭庆梓律师
2008年5月24日,厦门某物流公司临时聘请张某驾驶公司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这辆车的后挂车厢也有个车牌,后挂车厢属漳州某运输公司所有。当日,张某驾车从厦门马巷往漳州方向行驶,行经324线某处时,没有确认足够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超车,与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剐蹭,导致陈某连人带车倒地,重型半挂牵引车右轮碾轧陈某,陈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受害者陈某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后,陈某的5位家人将张某及厦门某物流公司、重型牵引车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重型牵引车后挂车厢所属的漳州某运输公司,以及后挂车厢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漳州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等5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金共计53.5万余元。
法院判决:司机、车主及车头车尾所属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庭审中,张某称厦门某物流公司的涉案车辆投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厦门某物流公司证实涉案车辆既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又投保了交强险。漳州某运输公司证实涉案后挂车厢也已投保交强险。厦门某保险分公司和漳州某保险分公司则均认为,依交强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原告所受损失,应当以一份交强险赔偿额为限,车头车尾只赔一单,两保险分公司各担一半。据此,法院认为驾驶员张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其属于厦门某物流公司的临时驾驶员,故厦门某物流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日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车头车尾两家承保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1万余元;车头主人和肇事司机连带赔偿死者家属26.3万余元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车头车尾牌照不同,撞死他人谁担责
张某驾车从厦门马巷往漳州方向行驶,行经324线某处时,没有确认足够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超车,与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剐蹭,导致陈某连人带车倒地,重型半挂牵引车右轮碾轧陈某,陈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受害者陈某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案件事实,驾驶员张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其属于厦门某物流公司的临时驾驶员,故厦门某物流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车头车尾两家承保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肇事司机也应连带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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