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关于2018年河南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8-02-24 作者:耿武杰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而在2018年2月6日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发布了《2017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因此在2018年2月6日之后发生在河南省的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或一审辩论终结日期在2018年2月6日之后的案件适用新的赔偿标准。
2018年河南省的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为:
2017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7.86元/年;
2017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422.27元/年;
2017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19.18元/年;
2017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211.52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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