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有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8-03-14 作者:刘琬琳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有赔偿吗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只有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生效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老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从2001年12月26日劳动部发文《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在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规定:
1、该文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 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2、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该文所说的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为同一概念。
4、目前上海市仍然执行:原国有企业的固定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支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后又再次重新续订合同的,到期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
到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有赔偿吗?一般是没有补偿的,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就需要对劳动者作出补偿。不过现实中,如果单位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话,这样的情况下却是可以要求其作出经济补偿的。更多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上律师365网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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