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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 专业律师教你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3-26    作者:沈玉潮律师
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 专业律师教你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会载明被征收人的行政救济权利,也即从法律上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究竟该如何行使此救济权利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阐述。
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 专业律师教你怎么办!
(一) 判断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违法情况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适格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所以,当您遇到非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时,应当明白此决定由于主体不适格因而是违法的,可以拒绝并应充分利用行政救济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 专业律师教你怎么办!
2、房屋征收的要件是否已具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因此,一般来说,应当具备的要件有:
【1】 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
【2】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 遵循法定程序
4】满足“确需征收房屋”的要求。也即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合同或是通过征收外的途径获得土地的,就不应进行征收。此外,如果征收房屋所花费的成本是大于建设收益时,也不应当进行征收。
所以,当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以上四项要件的任何一条时,您都可以对所公告的房屋征收决定予以拒绝,并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 专业律师教你怎么办!
(二) 明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
1、原告/申请人
在房屋征收案件中,原告/申请人当然为被征收人,也即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公房承租人。那么如果与被征收房屋存在利害关系,能否作为原告或申请人呢?答案是否定的。
2、被告/被申请人
在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因此,在房屋征收案件中,被告/被申请人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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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明确房屋征收案件的管辖
1、行政诉讼
根据《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在房屋征收案件中被告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一般房屋征收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由于房屋征收案件一般涉及群体的共同利益,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2、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在房屋征收案件中,申请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在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时,您应当首先了解自己采取行政救济措施的原因。同时明确进行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并搞清楚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救济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当然,当您无法解决时也可以咨询律师,需求他们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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