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儿子出首付购房 反目后起诉要回房屋被拒
发布日期:2018-03-28 作者:邓普云律师
2006年11月,小王与其女友小卢正处于热恋中,两人商议着购买楼房用于结婚。因为经济拮据,父亲老王为小王出资6.8万元,小王和小卢共同出资2万元作为首付购买了密云果园西路的一处楼房,2008年12月,小王和小卢登记结婚,2009年5月20日,小王夫妇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将该楼房登记在小卢的名下。2009年7月2日,小王夫妇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向银行贷款19万元用于支付该楼房的剩余款项。其后,老王与小王因为赡养问题父子反目,老王主张其享有上述楼房的所有权,要求小王夫妇从楼房中搬出去。小王则称,房屋系其与妻子婚前购买,老王支付部分首付款并不能证明该房屋属于老王个人财产。我与妻子小卢可以归还父亲老王为我们购房所支出的款项,但不同意确认房屋属于老王个人所有。
法院判决:驳回老王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小王和小卢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向银行贷款19万购买楼房,并与2009年5月20日将楼房登记在小卢名下,老王为房屋支付部分首付款的行为不能成为其主张该房系其一人所有的法定要件。故老王请求判令该房产归其一人所有、小王夫妇搬出该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驳回老王诉讼请求的判决。
律师说法:买房付首付房子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并未区分父母系出全资还是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故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形,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公平保护的立法意图,在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时,应当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做严格解释,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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