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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

发布日期:2018-03-28    作者:郭庆梓律师
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保护当事人债权实现的有效手段,在互负债务的法律关系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其行使不是任意的,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两项附随义务:
(一)通知义务,即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举证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可能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否则,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方行使抗辩权不通知怎么办
行使抗辩权没有进行通知就是单方面的决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抗辩权的行使没有效果,因此行使方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就属于恶意不还债。对于债务人不还债的情形,债权人的做法是:
(一)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也就是说,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中有所体现:“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债权的行使,不是永久的抗辩权。如果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还债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后履行债务人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使合同延迟履行产生的责任由对方承担。
(二)向法院起诉
先履行一方未通知并不还债导致后履行方的债权无法实现,这种情形下后履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对方履行还债义务。同时对由于对方不履行还债义务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以上就是对“行使不安抗辩权要通知吗,对方行使抗辩权不通知怎么办”的解答。不安抗辩权的履行必须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就可能造成对方因不知情而遭受损失的后果。如果您在互负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中遭遇这样的情况,千万不要听信对方关于不用通知的言论,最好的办法是在律师的帮助下解决问题,不仅能讨回债务,还能获得必要赔偿。本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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