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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征求公众意见

发布日期:2018-03-31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陈某某与如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行初160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将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并将修改情况及时公布。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院认为】本案中,如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发送《房屋征收通知书》等文件的形式,告知钟山路东侧、黄河路两侧地块范围内房屋已经列入征收范围,并告知该征收工程已经经县政府(如东县人民政府)批准。无论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如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告知,原告确实有理由相信被告应当制作和持有原告申请的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情况、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等信息。被告如东县人民政府确实并未就案涉地块的征收作出征收决定,未就案涉地块的征收事项立项,未制作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征求意见,也未实施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故应当认定被告无原告所申请的信息,被告的答复并无不当。行政答复的期限亦符合规定,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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