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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问题

发布日期:2018-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假设案例】:某人驾驶某机动车辆在某林场与某景区交汇区域处,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进而引发事故,致使一人死亡。

【主要问题】: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法律视点】: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构成要件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责任形式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件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ⅱ、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ⅲ、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也可能有意识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因而仍然是过失。

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范围,主要是指什么地点发生的事故能归结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必然涉及车、船引起的事故,是不是车、船在任何地点造成的重大事故都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呢?如在厂矿、企业、学校、机关或者居民住宅区等道路上,行为人驾驶车辆撞死或撞伤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此刑法理论界是有争议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必须由交通运输人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而导致的发生法定的危害后果,如果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伤、撞死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照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违反规章制度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并不要求交通事故发生在运输过程中。

第三种意见认为:发生在街道公路以外的场所的交通事故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若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应定为交通肇事罪,比如酒后开车,强行超车,空挡滑行等等,在任何地方都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即使在城镇街道以外的地方,也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交通事故发生与正在进行的有关运输活动无关联,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的时空范围应该有个限制,既然是交通肇事,就应该在交通运输中,最低也是与交通运输有关的活动中。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上。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着自己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自己独有的调整对象,也包括自己的调整时空。不是说交通运输法规在什么地方都起作用,它只是人们在交通运输中或与此有关的活动中应该遵守的法规。例如,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可见,离开道路这一调整范围,《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就不起作用。

ⅱ、交通肇事罪所侵犯的客体上。交通肇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一种,但不能把公共安全等同于交通安全,更不能用公共安全来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直接客体。有些法律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可以发生在街道、公路以外,如厂区、校园、居民区等,其主要理由就是在这些区域驾驶车辆违章也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受损。但这危及的不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运输中,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然而不是在交通运输或相关活动中,根本无法危及交通安全。

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构成过失犯罪的,一般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除非该行为还触犯其他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刑法第二百 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适用这一解释规定,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区分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和外?二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的,如何准确适用罪名?

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应当是指纳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一般而言,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上述区域道路上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在排除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以及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如构成过失犯罪,需要定罪处罚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原则上讲,一般应首先考虑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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