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自行约定保证期限,则该期限最长是多久
发布日期:2018-04-06 作者:崔新江律师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
三、律师说法
据此,关于保证期间是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但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是否有效呢?
实践中分歧较大,有的法院认为保证期限的约定超过诉讼时效的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譬如【(2016)苏05民终385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约定保证期限为5年,但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但有的法院则持相反观点,譬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担保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保证期间的确定应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限,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规定,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担保责任期限,但最长不应当超过主债务到期后三年,主要是因为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故担保责任期限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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