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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补偿决定

发布日期:2018-04-12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徐某某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7行初22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院认为】2011815日,鼎城区政府作出权属认定书也确认玉霞社区范围内土地为江南城区城市土地,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该认定书已生效,案涉临江棚改项目范围内土地在该土地权属认定书范围内,所以案涉房屋所属土地应认定为国有土地。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并无不当。鼎城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前已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论证。案涉房屋评估在征收决定之后,符合上述规定。徐某某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异议,应依照上述规定进行,但徐某某未在期限内依法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现在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应支持。鼎城区政府对徐某某作出的鼎政征决[2016]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徐某某的诉讼主张及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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