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炸药扩洞盗掘古墓葬 六人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8-04-13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李斌) 4月12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掘古墓葬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夏某等六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姚某因准备盗墓来到淮南并认识了邹某,后刘某某与邹某保持电话联系。2017年5月初,朱某(另案处理)和邹某打听到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朱集田里有一处古墓,邹某便将该信息告知了刘某某。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刘甲,告知有古墓并让他联系有钱的老板和懂行的人,后刘甲联系了被告人夏某。
同年5月18日晚,邹某、朱某带夏某等四人来到墓地,通过洛阳铲探挖盗洞,并确定了古墓位置。因古墓的位置太深,几人经商量后决定采用炸药爆破古墓上方封土。5月19日上午,夏某出资1200元由邹某购买化肥和雷管,后六人来到谢家集区孙庙乡某处闲置房内使用铁锅等工具“炒炸药”。当天下午,刘乙带起爆器至淮南并交给了夏某。当晚,夏某等五人再次来到墓地,用所制炸药、雷管、PVC管等材料对古墓葬上方封土实施了爆破,炸出一处深盗洞。当时夏某等人未清理盗洞,商定待第二天清理后再盗取文物。
5月20日凌晨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谢家集区孤堆乡一宾馆内将被告人夏某等六人抓获。公安机关从夏某处扣押起爆器开关一个,从朱某处扣押黑色铁锅一个、铁锨一把、砍刀一把、铁筛一个,从邹某处扣押钢管十五根。
6月20日,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盗墓葬为战国至西汉时期古墓葬,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受国家保护。另查明,被告人夏某等人共同实施的盗墓行为,损害了该墓葬的应有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等六人结伙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被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个人及共同犯罪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等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出借银行卡帮网恋男友转移赃款 被告人获刑一年三个月
- 参与聚众斗殴经律师辩护最终被免于刑事处罚
- 帮人办事没办成=诈骗吗?关于收钱办事型诈骗罪的认定条件
- 大学生出借银行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何不起诉?
- 刑事案件中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如何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有效辩护?
- 潍坊市帮信罪辩护成功典型案例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辩护案例分享·
- 潍坊市恶势力案件辩护案例分享
- 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男子获刑一年
- 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 法院在案发地巡回审判一起滥伐林木案
- 潍坊市坊子区非法经营者代理案例
- 受贿罪无罪的事实和理由 受贿罪无罪辩护词
- 潍坊高新开设赌场罪辩护案例
- 利用出售百度网盘资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二缓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