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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后未阻止他人继续强奸不构成轮奸

发布日期:2018-05-07    作者:110网律师
强奸后未阻止他人继续强奸不构成轮奸
——深圳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分析
【关键词】
深圳律师  刑事辩护  强奸  轮奸  共犯
【案情简介】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晚上,王某某以过生日为由叫了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以及张某聚餐,张某又带了被害人王某某一起吃饭喝酒。23时许,王某某等五人离开饭店时,王某某已呈醉酒状态。五人乘坐出租车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XX宾馆,由李某某将神智不清的王某某抱至8617号房间。后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将房间内的两张床并到一起,五人紧挨着躺在床上睡觉。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起床上厕所时,趁王某某醉酒熟唾、不知反抗之机,将王某某的短裤及内裤脱棹,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完毕后李某某将王某某的内裤穿回,准备躺下睡觉。期间,陈某某醒来,发现李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在李某某结束后,陈某某在上洗手间时发现王某某衣衫不整,亦起意对王某某实施奸淫,遂趁王某某醉酒熟睡、不知反抗之机,将王某某穿的内裤脱棹,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某见陈某某奸淫王某某,上前制止,遭陈某某拒绝后仍继续躺在床上。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10万元,并获得其谅解。
【判决结果】
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强奸罪共同正犯中轮奸情节的构成
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李某某在奸淫被害人之前及过程当中均未与被告人陈某某有过沟通或交流,但李某某在奸淫完被害人后仍留在宾馆房间,看到陈某某奸淫被害人且未能有效阻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认定轮奸情节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轮奸情节,理由有二:首先,就轮奸的犯意沟通而言,各被告人在预谋阶段或者实施犯罪过程中达成或者默认共同强奸的故意,可以是有预谋的,也可以是临时起意,甚至可能是在轮奸之前或者过程中形成的心照不宣。被告人李某某在奸淫被害人时确实未与陈某某进行预谋或沟通,但其在自己奸淫完后看到被害人遭受第二次性侵害时,未有效制止陈某某的行为,继续留在宾馆房间里直至陈某某完成奸淫行为。而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已奸淫被害人的情况下,在李某某制止其不要脱被害人内裤的情况下仍执意实施奸淫。鉴于二被告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均明知对方要奸淫被害人,可认定二人在犯罪的过程中达成了犯罪联络。其次,刑法对轮奸行为加重处罚主要是考虑被害人同一时间内遭受两人以上的连续两次以上的强奸行为,所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屈辱要比一人实施强奸的场合严重得多。从本案来看,被害人遭受两次性侵害的犯罪结果与一般事先有预谋的轮奸行为并无区别,对二被告人应认定轮奸。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轮奸情节,原因在于:在被告人李某某奸淫被害人的过程中,陈某某只是在旁边看到,并未提供任何帮助,李某某也不知道陈某某已经醒来,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意思联络。在陈某某准备奸淫被害人时,李某某有制止的言行,对于李某某来说,其并不负有有效阻止陈某某奸淫行为的义务。即使按照片面共犯理论,在第一次强奸过程中,陈某某未实施帮助行为,仅目睹强奸行为的发生,在第二次强奸过程中,李某某也没有实施帮助的行为,相反还有阻止的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单独构成强奸罪,不应认定为轮奸。
(二)片面轮奸的成立条件
那么,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片面共犯的要求呢?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由于知情的一方为最终结果的发生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或者心理原因力,为此,我国刑法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当中,都承认知情一方基于单向的合意可以成立片面共同犯罪。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赵某某、钱某等绑架、强奸案为例,在被告人钱某实施强奸行为时,被告人赵某某、王X为其提供了帮助。待钱某强奸完毕离开犯罪现场后,赵某某、王X起意并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钱某来说,由于其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并不知道赵某某、王X之后会对许某实施强奸,与赵某某、王X不具有共同强奸的故意,根据责任主义的原理,钱某仅对本人的行为单独承担责任,不构成轮奸。而赵某某、王X在主观上具有与钱某共同实施强奸的片面共同故意,在客观上不仅分担了钱某的实行行为,且两人也对同一被害人实际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应当成立轮奸。即便是在钱某离开现场之后,只有赵某某一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也同样应当认定赵某某构成轮奸。因为赵某某为钱某实施强奸提供帮助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之后又单独实施强奸行为,完全符合轮奸的认定条件。
与全面共犯不同,片面共犯在主观上所具有的共同故意是片面单向的,而非全面双向的;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具有单向合意的一方去分担或者加担他人的犯罪行为,以促成他人犯罪行为的完成,而并非一种相互协作行为。可见,片面共犯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片面共同犯罪故意,还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际实施了分担或者加担他人的实行行为。具体到片面轮奸中来,要求行为人基干与他人共同强奸的片面故意,分担或者加担了他人的强奸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尽管看到陈某某随后也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但其在行为当时并不知道陈某某也具有强奸故意,因而只能属于强奸罪的基本犯,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某某尽管是在明知李某某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之后,再次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客观上已对受害人造成了轮奸的效果,但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与被告人李某某共同实施强奸犯罪的片面故意;更为重要的是,当李某某实施奸淫行为时,陈某某并没有为李某某提供任何帮助,没有分担李某某实施的强奸实行行为,以促成李某某强奸行为的完成,故并不符合片面共犯对主客观要件的要求。事实上,本案情形属于在同一时间或者近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对象实施的同一犯罪,在性质上类似于同时犯,而非共同犯罪。为此,一、二审法院并未认定两被告人具有轮奸情节,对两人以强奸罪的基本犯追究刑事责任是适当的。从社会效果来看,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还是朋友关系,案后也只是因为两被告人当时拒不承认,被害人才报了警,而事后通过赔偿获得了谅解,被害人也并不希望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也没有必要认定为轮奸情节,在10年以上幅度内判处重刑。
如有问题请联系深圳专业刑辩律师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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