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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主体及范围

发布日期:2018-05-09    作者:梁帅律师
1. 侵权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侵害财产权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
 2.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并非只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偶尔的痛苦和不高兴不能认为是严重精神损害。  
3.一般来说,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直接遭受人身权侵害的本人。受到他人侵害致残,或者名誉等人身权益受到他人侵害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时,人身权被侵害的“他人”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他人”是一致的,就是本人。
4、“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赋予近亲属的请求权并没有明确排除精神损害赔偿。  
5、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被侵权人的伤残情况和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等。目前,一些省级法院掌握的标准是最高不超过5万元,有的市一般掌握的标准是最高不超过10万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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