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不可抗力情形下 如何适用归责原则

发布日期:2018-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原告钟某租用水田用于种植大棚香菇。2013年,被告谢某在其承包的水电站原拦河坝的闸门位置上增设了两个水泥墩,用于启动排放淤沙。水电站位于钟某的香菇大棚附近。同年5月,当地逢百年不遇特大暴雨,水电站的木制泄洪板没有打开,阻滞了洪水下泄流量,导致河水上涨,淹没了钟某的香菇大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原则,谢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钟某的损失是由不可抗力及谢某的不当行为共同所致,应综合适用不可抗力免责以及过错责任原则,谢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1.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律通过公平责任对受害人予以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外的救济。但是为防止公平责任的滥用,也只有在按侵权法归责原则受害人仍无法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方有适用公平责任的可能性,这是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条件。本案中虽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但仍然存在侵权人,可以从侵权人处得到一定比例的赔偿,因此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2.本案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百年不遇特大暴雨即属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被告可以在不可抗力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但并不等于可以完全免责。

3.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对侵权行为作了一般性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的一般性归责原则,行为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主要是百年不遇的暴雨造成的,但是水电站未将泄洪闸门打开也是其重要原因,因此被告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