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例
发布日期:2018-05-23 作者:姚艳艳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某原系P银行上海分行信贷部员工,2016年4月起,为拓展其任职的P银行贷款业务,吴某某多次从他人处购买、获取以及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4月12日、4月17日、6月2日、6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支付、QQ邮箱收信的方式,从他人处购得公民个人信息971条。
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QQ邮箱发信的方式,向上海秀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负责人何某某出售90条公民个人信息。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远程勘验,从其QQ邮箱内提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71条。
法院判决:
吴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姚律师提醒: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和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了规制完善。为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严密刑事法网。
本案被告人原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银行为社会公众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收集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将其出售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并为了拓展业务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金融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应受到刑法追责。
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应加强内控机制和工作人员职业教育,防止公民信息被不当收集、篡改或恶意使用。公民个人也应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特别是使用互联网进行网上购物、网上银行、网上证券操作中,有意识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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