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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车撞后的流产:身痛添心痛

发布日期:2018-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6年4月7日下午14:15
地点: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发生在2016年1月的一起意外交通事故改变了韩女士的生活。交通事故发生后,韩女士在医院接受了CT、X射线等检查,不曾想却在检查中发现自己已怀孕7周。因认为高辐射检查对孕妇和胎儿有很大影响,韩女士做了人工流产。现韩女士将肇事司机李女士、车主苏先生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除了要求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款外,还要求对方赔偿因流产对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案情回放

90后的韩女士家住昌平区回龙观某村,是地道的昌平本地人。虽然年轻,但韩女士已经是一个孩子的母亲了。2016年1月的一天,韩女士正常在道路上行走。当行至昌平区回龙观镇某村村委会附近的路口时,韩女士突然被一辆小客车撞倒在地。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小客车一方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事故当天,韩女士就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脑外伤,需住院8天。

然而,令韩女士没有想到的是,除了车祸当场对她造成的伤痛之外,还有意外在等待着她。

医院明确告知,由于全身多处受伤,韩女士需要进行CT和X射线检查,而且这些项目会对孕妇和胎儿造成影响。“医院进行了早孕初诊,结果显示阴性,确定伤情是当务之急,我就遵从医嘱进行了两项检查。”韩女士说。

事故发生半个月后,韩女士再次来到医院检查时,却被诊断出宫内孕7周。因为此次交通事故,韩女士做了高辐射的检查,无奈之下只能进行人工流产。

2016年3月,韩女士将肇事司机李女士、涉事车车主苏先生和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正式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由上述三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

庭审现场

锱铢必较

被告仅同意部分赔偿

开庭当天下午,韩女士还聘请了两位律师担任自己的委托代理人。肇事司机李女士并未到庭,而是委托车主苏先生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原来,李女士和苏先生是一对80后小夫妻,肇事车辆是家庭用车。

被告苏先生当庭表示,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他们没有异议,但部分诊疗费用较高,对于合理部分,他们两口子也愿意共同承担责任。

随着庭审的进行,针对原告韩女士提出的每一项诉讼主张,双方都进行了一番交锋。

庭审一开始,原告方就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在医疗费一项中增加了流产手术费等费用。韩女士认为,流产是因为交通事故检查所必须采取的自救措施,因此人工流产的相关费用也应由被告方承担。

但被告一方在质证环节很快发现医疗费的部分款项缺乏票据证据支持,并当庭提出了异议。

原告韩女士在起诉书中向对方要求交通费500元,被告一方对此表示,事故后韩女士共就医两次,不可能产生如此多的交通费,因而不予认可。

关于误工费,韩女士主张按自己上一年的平均工资,加上她因为受伤住院请假,以及接受流产手术休息的时间共同计算,得出最后的总金额。但在被告一方,苏先生则提出,应当按照韩女士每月固定的基本工资确定误工费;保险公司则认为误工费应该由韩女士所在公司出具扣发工资证明来确定具体数字。

对于韩女士主张的被公司扣发的年终奖金,三被告认为,因为现在未到2016年底,奖金的扣发并未实际发生,所以不同意赔偿。韩女士则表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自己因为事故请假的天数已经满足了公司取消年终奖的条件,无法拿到年终奖是必然事件。

除此之外,苏先生还向法庭提出,在事故发生后,自己和妻子李女士积极履行对原告韩女士的救助义务,为她支付了当时送医的急救车费。在韩女士住院期间,他们也垫付了伙食费、护理费和部分生活用品费,还给过韩女士的家人350元现金。为此苏先生向法庭提供了当时的票据。对于这部分费用,原告韩女士基本认可了苏先生的主张,但认为护理费与自己主张的部分并不重合,仅同意将这部分款项从自己的诉讼请求中扣除。

庭审现场,双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

针锋相对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成立成焦点

诉状中,除了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要求之外,原告韩女士还提出,被告应当赔偿她因为流产而造成的精神损害,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韩女士在诉状中这样写道:“养育儿女是每位女性最神圣最期待的过程,原告却因交通事故的必要检查不得不打掉自己的孩子,因人工流产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了非常痛苦的经历,对原告的精神和身体都造成了巨大伤害……”

对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索赔请求成了当天的庭审焦点。针对这笔赔偿是否成立的问题,当事双方都进行了充分而详细的陈述。

原告韩女士的代理律师首先构建了一条交通事故与韩女士流产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

“在事故发生后的救治过程中,原告进行了CT和X射线检查,此时原告已经怀孕,按常识,上述检查对胎儿存在影响。如果没有发生此次交通事故,被告就不会受伤;车祸造成原告脑外伤和全身损伤,如果不做CT和X射线检查,就无法确诊伤情;同时,没有上述检查,原告也不会接受流产手术。因此原告流产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而且,被告也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流产与事故没有关系。”

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则发表了不同的意见:“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事故对原告造成伤残,但本案中原告并未伤残,不符合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

“原告虽然没有构成伤残,但是流产过程对原告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巨大伤害,并不能否认精神损害的存在。”原告代理律师回应道。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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