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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劳动者如何维权--是否正常上班

发布日期:2018-06-20    作者:崔新江律师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提交有证据材料证明调岗降薪的合法性问题,在上述调岗降薪行为合法与否未经司法确认之时,作为负有提供劳动义务的劳动者应履行慎勉义务,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与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沟通调岗降薪事宜;不能直接选择未经准许而拒绝提供劳动,否则构成旷工事实
一、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岗调薪?
1.协商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单位不得调整。
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协商调整的情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一个认定标准,一般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用人单位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比如员工原来的工作地点在上海,后来用人单位上海的分公司撤消了全部都到北京去,它会使订立劳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为工作地点也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要素,它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如果当事人就某一种情形出现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识不一致的,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定。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合理的客观原因的,但单位并无单方变更的权利,企业仍然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内容,如员工不同意的,不同于一般协商变更情况下单位不得变更合同,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之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它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单方调整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单方变更,但这种单方变更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实践中,如何确定是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以下几种可以认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1)法定单方调整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 调岗后员工拒不到岗,单位可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实践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服,有些是直接不去单位上班,还有一些则是每天到单位打卡,但是仍然呆在原岗位上。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旷工,笔者认为,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前提:
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在用人单位调岗不合法的情形下,劳动者不去单位上班或者虽到单位上班但不到新的岗位任职,都不可认定为旷工。
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在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合法的前提下,只要劳动者不去新的工作岗位任职,不管劳动者是否去单位上班,都可以认定为旷工。
因此,员工首先应确定单位的调整行为是否合法,再根据情况采取相应行为,如无法确定到底是否合法,建议一方面递交书面异议并保留证据,一方面仍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并保留上下班证据,如公司坚持不处理,建议及时向劳动部门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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