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委托理财双方均有过错应分担损失
发布日期:2018-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丁女士与张先生网上相识并以男女朋友名义相处。后张先生主动要求帮助丁女士操作期货。随后一年,账户亏损11万余元。后因亏损越来越大,丁女士被迫止损,多次要求张先生偿还损失未果后,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1万余元。
海淀区法院上地法庭法官助理徐星星表示,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但依据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投资理财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投资理财,收益归委托人所有,风险也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丁女士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也无证据证明张先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法院查明,除被迫止损操作外,丁女士在账户存续期间也曾多次操作账户进行交易。在此情形下,事后将风险全部转嫁于张先生显失公平。最终,法院对张先生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判决张先生返还丁女士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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