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浇花不慎损坏电梯 维修费不算入维修基金
发布日期:2018-07-17 作者:杜红涛律师
2008年郑先生在某小区购得复式房屋一套,装修时其在十二层顶部房屋西侧与电梯房相邻的阳台上修建了花坛,并在花坛南侧搭建了假山及鱼缸。2009年年底,郑先生在阳台上浇花,但疏忽大意,走时忘记关水龙头,导致自家阳台上的水漫至电梯的轿厢顶、厅门和底坑,导致电梯产生故障并停止运行。其他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后,物业公司花费2万元对电梯进行了修复。该小区的使用公约载明,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物业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可由物业公司采取措施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但当物业公司据此向郑先生追偿时,郑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主张的维修费应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支付。因此,物业公司将郑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郑先生赔偿电梯维修损失
法院认为,维修基金虽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但如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损坏系人为所致,则应由行为人承担修理、更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民事责任。郑先生对花坛浇水不慎以致电梯机房渗漏水,因此,郑先生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导致电梯受损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关于维修费应从维修基金中支取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损害小区公共设施如何处罚
小区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损害小区设施涉嫌侵害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如果该业主是无意中为之,就像本文案例那样,应当赔偿造成的损失,赔偿维修费。如果该业主故意为之,损失不大,可以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损失较大,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该业主三次以上破坏公共设施可以对其进行起诉,有法院来裁定和处置他,或者要求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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