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发布日期:2018-07-2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周悦诉称,我是周帆的哥哥,二人之父周强于2000年5月去世,母亲王芸于2014年4月去世。父母在世时,购有海淀区中关村东南小区918号楼房屋一套,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该房产,周帆给付我折价款270万元。
二、被告辩称
周帆辩称,要求驳回周悦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人之母王芸立有遗嘱,将房屋留给我,周悦不应对王芸的房产进行主张。我对母亲王芸尽到了赡养义务,周悦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其妻子打骂老人,不应继承遗产。
三、审理查明
周悦与周帆系周强与王芸的儿子。2000年2月14日,周强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周强于2000年5月11日去世,王芸于2014年4月5日去世,王芸去世前与周帆一起生活。
周帆向法院提交视频资料以及2014年3月16日、3月18日房屋继承协议书,欲证明王芸去世时留有视频资料和自书遗嘱,要求将房产给周帆继承,但周悦对此不予认可。录音遗嘱中的见证人未到庭,而房屋继承协议书为打印件,上面有“王芸”、“周帆”签字字迹,无其他人签字。经法院询问,周帆称:录音录像见证人为李萌、曹光,但上述见证人因故无法出庭;房屋继承协议书是周帆或者其家里人打印出来让王芸签字。
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京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该房屋价值5463186元。周悦表示不要房屋,要求周帆支付折价款270万元,周帆表示其要房屋。
四、法院判决
一、周强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南小区918号楼房屋一套由周帆继承,周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周悦折价款二百万元;
二、驳回周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周帆虽向法院提交视频资料及房屋继承协议书,但视频资料中两位见证人均未到庭,无法确定见证人是否表达真实意思,亦无法核实见证人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同时,房屋继承协议书内容并非王芸亲笔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上述证据很难证明遗嘱出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鉴于周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较多照顾。因周悦明确表示不要房,可适当给予折价款补偿。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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